葉金福:高樓拋物“罰斷電”不如“罰刑責”:行動裝置開發

時間:2023-12-09 08:29:26 作者:行動裝置開發 熱度:行動裝置開發
行動裝置開發描述::葉金福:高樓拋物“罰斷電”不如“罰刑責” 作者:葉金福 近日,一則飲酒男子從13樓拋酒瓶被物業罰斷電30天的視頻引發關注,被斷電業主事后報警讓民警幫忙求情停止斷電,物業堅持按業主規約處理。昨天,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目前已提前為該住戶恢復供電。(10月28日《北京青年報》) 近段時間以來,高樓拋物、高樓墜物事件屢屢發生,讓人每每經過樓底時便心生“恐懼”,擔心“一不小心”就被樓上的拋物或墜物“擊中”。 眾所周知,高樓拋物、高樓墜物,一旦擊中行人,輕則傷,重則亡。遠的不說,僅僅在最近的幾個月里,因高樓拋物、高樓墜物已致傷致死多起。6月13日,深圳5歲男童被墜窗砸傷去世;7月2日,貴陽10歲男童高空拋滅火器,一名女子被砸中身亡;7月8日,鄭州13歲男孩子高空拋下兩只滅火器,所幸無人被砸……可以說,這一起起高樓拋物、高樓墜物事件,無不讓人深感“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而膽戰心驚。 為了防止高樓拋物、高樓墜物事件的發生,有的在小區里安裝攝像頭進行“全天候”監控;有的成立“媽媽防空隊”,集體應對高空拋物……等等。這些“舉措”或“辦法”雖然能在一定范圍、一定時間內起到一定的實效,但卻是治標不治本之策,并未能真正達到“長治久安”。 按照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高空拋物行為對特定人的生命造成侵害,則涉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后果并同時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利益,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見,“高空拋物”以“刑罰”追究是有明文規定的。 此次,這名飲酒男子從13樓拋酒瓶被物業“罰斷電30天”,雖然這個處罰辦法“很新穎”,也能讓這名高樓拋物者“長記性”,但筆者以為,這樣的處罰顯然是“太輕”了,而應給予“刑罰”處置。試想,假如這名飲酒男子從13樓高空拋下的酒瓶剛好擊中樓下的行人,而且致傷,甚至致死,難道僅僅“罰斷電30天”就了事?因此,只有通過“刑罰”追究高空拋物者,才能讓當事人“更長記性”。同時,這對其他人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威懾作用。如此,“高空拋物”現象才能越來越少。 因此,筆者以為,高樓拋物“罰斷電”不如“罰刑責”。筆者衷心希望每一位居民都能自覺養成“高樓不拋物”的良好習慣,從而讓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全、放心、無憂地經過樓底,遠離“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再為“高樓拋物”而“膽戰心驚”“步步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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