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鎮西:孩子用磚頭把老師砸進ICU,其家長應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SEO技術優化

時間:2023-12-11 05:31:55 作者:SEO技術優化 熱度:SEO技術優化
SEO技術優化描述::李鎮西:孩子用磚頭把老師砸進ICU,其家長應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李鎮西專欄】 孩子用磚頭把老師砸進ICU,其家長應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創作者|李鎮西(原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實驗中學校長) 本文為李鎮西校長原創,首發李鎮西校長個人微信公眾號“鎮西茶館-ID:zhenxichaguan”,校長傳媒獲得授權發布 一個初三男生,用磚頭對準其老師頭部狠狠地連砸九次,直至該老師昏迷倒地,最后被送進醫院ICU(即重癥加強護理病房),到現在還沒蘇醒。 到現在還不知道事情的前因,但無論什么原因,用磚頭砸老師的行為是令人發指的。而行兇者竟然是這個老師的學生,更加讓人震驚! 其他的我不想多說了,我只是想說,作為15歲的行兇者,無論最后這位受傷老師如何,這個兇手都不可能承擔成人犯罪所應該有的懲罰;那么,他的家長呢?應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前段時間我寫了一篇文章《學校教育非常重要,但無論多么重要,也只是家庭教育的重要補充》,還有認為我是在“推卸”學校教育的責任。我在那篇文章中指出,孩子無論如何首先是家庭教育的產物,是其父母的作品。一個對社會有杰出貢獻的成功者,我們首先會想到其家庭教育,比如于漪老師,我曾經專門撰文談她的家庭教育,她談到自己的成長也首先提到自己的母親。同樣,一個給社會帶來危害給他人帶來傷害的的罪犯,我們也首先會想到其父母的教育。比如這個用磚頭砸老師的學生,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他的家庭教育,難道這個孩子的行為我們能夠歸咎到他老師的教育嗎? 既然“子不教,父之過”,那么兒子犯法,難道家長一點都不承擔責任嗎? 其實這個問題,我在兩年前就提出過——當時是針對湖南沅江三中鮑老師被自己學生殺死的惡性事件有感而發提出的。 當時我寫了一篇短文,我說:“作為死者的同行,我的悲憤難以盡訴。我向被自己學生刺死的鮑老師表達真誠的哀思,向他的親屬表達同樣真誠的慰問,雖然這都是蒼白的,無力的。” 現在被砸老師還在醫院昏迷不醒,我真誠祈禱他能夠醒來,并恢復健康!雖然我的祈禱同樣蒼白無力,甚至無濟于事。 在兩年前的文章中,有這樣一段話引起了激烈的爭論——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殺死鮑老師的學生只有16歲,這意味著他將被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律是這樣規定當然是有其道理的,但我想,其監護人——也就是其父母該不該承擔連帶的刑事責任?好像現在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子女犯法,父母同罰,只是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但我認為未成年人犯法其監護人被追究相應的連帶刑事責任,并接受法律懲罰,也是有道理的。這道理就在“子不教,父之過”,難道還需要我旁征博引地論證嗎?孩子首先是家庭教育的產物,是父母“養”和“育”的成果。如果說孩子有出息了,父母自然感到無比榮耀,臉上也會有無限的光彩;那么孩子犯了罪,父母卻不承受恥辱和懲罰,這說得過去嗎?無論光榮還是恥辱,都讓父母受孩子“株連”——和孩子一起領獎,或者一起坐牢,這將有助于千千萬萬個家長的自我學習與成長,有助于千千萬萬個家庭教育的提升。 當時,我這個觀點不但引起了激烈的爭論,甚至遭到了一些朋友嚴厲的批評,認為我是在搞封建株連,與現代法治精神相去甚遠。 后來我意識到,我的說法的確不妥,我在激憤之中失去了理性,我真誠接受批評,并收回這個的觀點。 但我現在依然在想,家長不能替犯罪孩子承擔刑事責任,那能不能受到應有的處罰呢?當然這個“處罰”不能人為地隨心所欲,而應該通過程序修改相應的法規然后依法實施。 我又想到了幾天前的大連,一位10歲女孩被殘忍殺死,因為兇手未滿14歲被釋放。這個問題再次浮現腦海,揮之不去。 和兩年前不同,我今天重新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其父母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這個問題,不是想重申兩年前的糊涂建議,而是想提出一個開放性的思考題,大家都來思考一下,以健全我們的法制和法治。 我估計,這次老師被砸,所謂“老師普遍失去安全感了”“教師是高危職業”“現在沒有老師敢管學生了,因為不知什么時候這個磚頭就會砸在自己頭上”之類的說法又會多起來。 我充分理解這些言論,因為我理解一線老師的感受。但我愿意重申兩年前文章中的這段話—— 鮑老師被自己愛的學生殺死了,這悲劇的諷刺意味無以復加。但我不主張將這一極端的惡性事件擴大為一種“上綱上線”的擔憂,認為當老師已經普遍失去安全感了。正如我們不能因為個別老師惡性體罰學生,就斷言中國的所有孩子失去了安全的學習環境一樣;我們同樣不能因個別學生殺死了老師,便斷言“現在教師生存環境普遍日益惡化,以后的教師沒法當了”。當然需要反思,需要總結,但具體到這個案子,還是就事論事的好。 其實,通過這次學生砸老師的暴行,我更愿意強調的還是家庭教育的極端重要性。 文章寫到結尾,又看到媒體引用知情者的話說,這個用磚頭砸昏老師的學生,其父母忙于經商,“平時他在屋頭媽老漢都不管,也管不到。”(方言,意思是平時在家里父母都不管,也管不了。) 面對血淋淋的事實,關于家庭教育遠勝于學校教育的極端重要性,還需要強調嗎? 2019年10月26日 剛剛得知被學生砸昏老師的最新情況 ——請問某些朋友,如果你知道了這個情況,還會那么同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原創作者|李鎮西(原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實驗中學校長) 本文為李鎮西校長原創,首發李鎮西校長個人微信公眾號“鎮西茶館-ID:zhenxichaguan”,校長傳媒獲得授權發布 一 這幾天壓在我心里的一塊石頭,是我的家鄉仁壽的一個學生用磚頭砸昏老師的事。昨天那篇《孩子用磚頭把老師砸進ICU,其家長應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推出后,許多網友都認為孩子殺人,父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大家強烈的反應完全在我意料之中。 出乎我意料之外的是有這樣的留言—— 李老師你好! 拜讀你這篇文章,對你的觀點、你的思想不敢茍同。不幸的事件發生在我們的家鄉仁壽,這位老師及其家庭應當得到同情,你也表達了深切的憐憫。但對于那個“壞孩子” ——老師的學生,李校長表達的卻是及其厭惡,甚至希望連坐。可是李老師有沒有想過,這個孩子其實一生也差不多毀了,孩子的家庭受的打擊又有多大,如果老師成了植物人,這個經濟賠償又有幾個家庭能輕松擔負?孩子一家又豈不是受害者?這惡果背后的原因難道是只是“家教”二字? 李老師作為優秀老師,校長,專家,應該比我們更明白當前教育的現狀。在學校和教師、學生和家長這兩個群體之間,一個是有組織,一個是無法組織,孰強孰弱,誰的發言權大,誰的影響力深,我想李校長是明白的。即便如此,在教與學這個體系暴露出“教”方強勢犯罪在數量上和影響比“學”方犯罪要多得多,也沒有看到有人說要連坐,有多少孩子被毀一生,他的學校,害他的人連經濟賠償也不見得會給。當然,株連九族,本來也是皇權用來維護最高統治的極端手段,只是當今的歷史應該不會倒退,李老師也不至于位高到要為恢復這樣的手段而搖旗吶喊! 二 如果這只是個別觀點,我大可不必放在心上,問題是類似的留言還不只這一條。比如還有一個網友反復追問“原因”,問被害老師是不是有什么教育方式上的問題,刺激了這個學生? 這就讓我不得不認真寫一篇短文談談我的看法,也算是對這些網友真誠的回復。 其實昨天我公開這些留言就已經表達了我的真誠。本來留言已經過百,超出了系統規定的公開留言數的上限,但我為了公開這條留言,我不得不又重新屏蔽了一條留言(有時候我也以這種方式讓更多的留言輪流公開,但更多的時候我沒有時間這么做)。 這位朋友說:“株連九族,本來也是皇權用來維護最高統治的極端手段,只是當今的歷史應該不會倒退。”這句話我百分之百的同意。我是經過“文革”的人,自己曾因小學老師的母親無辜被迫害而被“株連”,所以,我堅決反對“株連”。但是,說我要為恢復封建株連而“搖旗吶喊”,則至少是誤解——不只是對我的誤解,更是因為對“株連”這個詞的誤解。 什么叫“株連”?“株連”就是“連累”,而只有把無責而無辜的人牽連進來,才叫“株連”,比如丈夫犯罪,妻子本來并不知情更沒參與,但僅僅是因為夫妻關系,于是妻子也一起坐牢。這就叫“株連”。但如果和相關案件本身就有脫不了的干系,并非無責和無辜,依法處理,這叫“株連”嗎?當然不是。比如,為犯罪分子提供各種條件,甚至不同程度直接參與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顯然和“株連”站不上邊。 那么,未成年人犯了罪,其父母有沒有責任?從具體案件本身來說,父母也可能并不知情,更沒參與,但“子不教,父之過”,家長難道沒有教育責任?好,可能爭議會在這里出現:僅僅有教育責任就該和孩子一起坐牢嗎? 是的,我兩年的文章曾經有過這樣的想法——據說在有的國家法律正是這樣規定的,但昨天的文章明確將兩年前的想法否定了,明確說明:我今天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其父母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這個問題,不是想重申兩年前的糊涂建議,而是想提出一個開放性的問題,大家都來思考一下,以健全我們的法治和法制。 也就是說,這個問題是可以紙上談兵式的討論的。或贊成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父母的刑事責任,或反對這樣做,或有其他的方式讓其父母承擔責任……都是可以百家爭鳴的。當然,所有的討論意見,最后變成實施的行為,必須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合乎程序的修改。不然,將有違法律的公正與嚴肅。 三 但是,無論怎么討論,將同情心傾斜于用磚頭砸昏老師的學生,而不是至今在ICU依然昏迷不醒的老師,這是我無論如何不能接受的。我也難以理解這位朋友的思維邏輯。 雖然這位朋友也說了“這位老師及其家庭應當得到同情”的話,但后面更多的話將這本來就輕描淡寫的一點點“同情”沖得干干凈凈。 這位朋友對行兇者倒是充滿同情。留言道:“對于那個‘壞孩子’ ——老師的學生,李校長表達的卻是及其厭惡,甚至希望連坐。”看,“壞孩子”還特意加上引號,這個引號顯然不是引用,而是否定,意即這孩子其實并非真正的壞孩子。但我的看法不同,這個學生——我現在不說是學生,而不是孩子,昨天我的文章一推出我就后悔了,因為標題上寫的是“孩子”,我覺得我寫錯了,應該寫“學生用磚頭把老師……”雖然在年齡上他的確還是孩子,但這種行為,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孩子”了。 我對用磚砸昏老師的學生豈止是厭惡,簡直就是深惡痛絕!我不知道這位朋友說我希望他“連坐”是什么意思,他犯了法,不需要“連坐”,直接承擔法律責任即可。只是由于未成年,他所受到的懲罰將大大減輕。 所以我提出,有沒有可能讓其家長也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接受懲罰。這里的“懲罰”我曾經想過是代受刑事處罰,現在我拿不準,但我總覺得,這樣的家長不依法受罰,天理難容。 這位朋友說:“李老師有沒有想過,這個孩子其實一生也差不多毀了,孩子的家庭受的打擊又有多大,如果老師成了植物人,這個經濟賠償又有幾個家庭能輕松擔負?孩子一家又豈不是受害者?這惡果背后的原因難道是只是‘家教’二字?” 我真的難以理解,面對這血淋淋的事件,略有良知的人首先應該想到受害的老師,可這位朋友卻首先想到的是“這孩子其實一生也差不多毀了”,即使提到“如果老師成了植物人”,也是為了說明:“這個經濟賠償又有幾個家庭能夠輕松擔負?孩子一家又豈不是受害者?” 置受害人正危在旦夕的生命于不顧,卻單單憂慮行兇者一生被“毀”,和其父母的賠償能力,同情為何如此傾斜?已經超出我的想象。 這個學生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犯錯了,是殺人,而且是故意殺人!他的未來當然已經被毀了,但毀他的不是他殺的老師,而是他自己,也是沒把他家教好的父母。這才是正常的邏輯。 當然,事情將以法律程序處理,就算這個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從輕處罰,將來他重新做人,但他這個罪惡的污點是永遠抹不去的,如果他的前途因此受到影響,這是他必須付出的代價! 四 讓我同樣震驚的“邏輯”還有這位朋友接下來的評論—— 在學校和教師、學生和家長這兩個群體之間,一個是有組織,一個是無法組織,孰強孰弱,誰的發言權大,誰的影響力深,我想李校長是明白的。即便如此,在教與學這個體系暴露出“教”方強勢犯罪在數量上和影響比“學”方犯罪要多得多,也沒有看到有人說要連坐,有多少孩子被毀一生,他的學校,害他的人連經濟賠償也不見得會給。 這位朋友居然說學校是“強勢”,說“教”方的犯罪在數量和影響上比“學”方的犯罪要多得多! 我想,其他讀者已經目瞪口呆了吧? 其實,仔細琢磨,這位朋友的話并非沒有一點道理。因為現在學校教育問題的確很多,課程開設、教學方法、班級管理、學生教育等等方面的問題,導致剝奪學生的心靈自由、阻礙學生創造力、剝奪學生的童年少年快樂,甚至還有體罰、侮辱學生的現象(居然還有教育者為此叫好)……可以說問題成堆,教育弊端給我們國家的發展包括給每一個孩子未來的發展造成了許多負面的影響,從宏觀上說,這也是中華民族雖然經濟已經強盛卻至今還不能說真正已經以一流強國屹立于世界強盛民族之林的重要原因。 但是,請問這位朋友—— 教育弊端的危害能夠和具體的殺人案件相提并論嗎?我們當然可以分析反思這件惡性案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包括受害人本人的原因,但這能得出“‘教方’強勢犯罪在數量上和影響上比‘學’方犯罪要多得多”的結論嗎? 還有留言者強調,要了解一下這個受害的老師,有沒有不當的教育行為?是不是為了成績而不擇手段傷害了學生的自尊心?是不是因為老師的方式不當而成為這個學生行兇的導火索?云云。 說實話,我也想過這個問題,但我設想過受害教師有一千個不對,比如教育方式粗暴等等,甚至還體罰了這個學生,但是,但是,但是!這都不是這個學生用磚頭砸這個老師的理由! 五 我想引用一位叫“燕燕于飛”網友的留言—— @燕燕于飛:很奇怪為什么發生這樣的事,居然有人為這個學生這樣去辯解。中間的過程也許復雜,也許簡單,除非這名教師真的無底線地犯下不可饒恕的罪惡,否則這都不是該名學生采用這樣極端手段(漠視生命,毫無敬畏之心)的理由。按照某些人的邏輯,所有犯罪者因為他們犯罪的同時,他們的一生也毀了(被人唾棄,還可能承擔賠償……),所以他們也是“受害者”嗎?什么神邏輯!?受害者是被動地受到傷害。犯罪者是主動去傷害別人,難道會造成什么后果,他不知道嗎?或者他“有恃無恐”罷了。學校教育很重要,但是一個老師面對班里幾十位學生,難免有忽略的地方。如果一個家庭教育不好一個孩子,怎能把一個老師當成一個神,教育好所有學生?我太贊同李老師的觀點了,老師是孩子一生當中的過客,也許很重要,但萬不及家庭教育(作為根源)的重要。 這段留言我完全同意。 文章寫到這里,我看到了被害老師的最新官方消息:“目前生命體征平穩”。我略微舒了一口氣,然后暫停繼續寫,特意和我老家仁壽的一位老同學聯系,問他這位老師的傷情。老同學通過了解醫院醫生后告訴我,這個老師依然在昏迷中,醫生說,即使生命搶救過來了,也有可能是植物人,因為他的后腦勺的骨頭幾乎都被砸碎了。醫生還說,現在最好暫時別讓他醒來,因為如果醒來,將痛苦不堪,因為后腦勺骨頭已碎,那個劇痛是人受不了的…… 不忍再寫了…… 這篇文章我寫得很克制,我一直提醒自己,留言的這位朋友一定是一位很善良的人,只是認識糊涂,我不應該把這篇文章寫成痛罵他的文字,所以我一直注意措辭分寸。 但我還是要說,不用刻意煽情,請問這位同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網友,如果你知道了這位受害教師此時此刻的情況,你還會那樣想嗎? 2019年10月27日于北京至漢中的高鐵上 新京報評論: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宜及早建立分級處分制度 文 | 新京報社論 應及早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分制度,在年齡的“硬杠杠”外,根據具體案情,實行分級處置,真正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更徹底,懲戒更得力。 大連10歲女孩被未滿14歲男孩殺害的消息,再次引發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應如何管理等問題的討論。圖片來源:大連公安官微截圖 連日來,大連10歲女孩被殺害的消息牽動人心。加害人蔡某某因未過14歲不承擔刑事責任,目前被警方收容教養。此事件也再次引發了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如何管理,以及刑事責任“年齡線”是否應該降低等問題的討論。 10歲女孩被殘忍殺害,而加害者因未滿14歲只需接受收容教養,這樣的對比,加上加害人的“早熟”形象,讓案件處置結果引發討論乃至爭議,這是可以預料到的輿論反應。在現有法律下,這已算是依法處置了。但近一兩年來,數起低齡惡性犯罪所引發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懲戒的討論,確實值得嚴肅辨析。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全面評估,目前在司法理論和實務界也都尚存爭議。但在現有法律規定和刑事責任年齡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和懲戒,在實操上仍有較大的改進空間。比如,在預防端,由于城市化、信息化加快帶來的未成年人心理和認知的“早熟”,要求我們對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和普法,應要有相應的前置。 事后懲戒同樣有做實余地。《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收容教養在現實中的實施有著較大彈性空間。這起事件中加害人最終被收容教養,難說跟其引發的輿論關注無關;而此前有類似案件中的當事人一度被傳將直接返回學校。如是處置上的不確定性,暴露的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正、懲戒體系與刑法銜接上的模糊地帶。恰巧,近日適逢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審議,或可在此方面給出針對性回應。 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置上,刑法設計一直是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體現的是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但隨著未成年人犯罪情勢的變化,我們應該意識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加害者和受害者兩部分。一刀切按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予以處置,既可能造成司法操作上對于加害者的過于同情而予以寬縱處理,從而忽視對受害人正當權益保護,也可能給包括家長、學校在內的社會教育帶來放松和誤導。最終在客觀上出現“教育不足,懲戒乏力”的局面。 因此,有學者建議,或宜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過渡到“歸責與矯正并重”,及對未成年人隱私保護的適度修正。 這種修正方向是具備民意基礎的。不管是社會呼吁加大對加害人的懲戒力度,還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都提醒我們,是該重新審視一刀切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了。 事實上,司法頂層設計層面,也已傳遞了某種信號。今年初,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就提到“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分制度”,也就是說,在年齡的“硬杠杠”外,根據具體案情,應有分級處置。 在國外亦有相關經驗。公開報道顯示,將某些未成年人作為成年人審理,英國、印度等普通法系國家均有類似做法。如在英國,未成年人原則上于少年法院受審,而一旦其涉嫌兇殺、涉槍犯罪以及性侵等嚴重罪行時,其將于刑事巡回法院受審。 對于刑事責任年齡以及整個未成年犯罪預防與懲戒的討論,不能被極端案例所左右。但作為一種現實,極端案例也是促進社會檢視現行未成年犯罪預防與懲戒制度的機會。希望類似討論,能夠超出個案和民間輿論,在社會與制度設計之間形成良性互動,真正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更徹底,懲戒更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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